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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受理申请

 

『不受理申请』就是为防止未依据本人意愿,在本人不知情时,被他人伪造材料提交的不真实的信息记载到户籍中等问题发生的申请(户籍法第27条之2第3项)。

可以使身份(身份的取得及变更)具有法律效力的『创设性申报』包括婚姻申报、离婚申报、养子收养申报、脱离养子关系申报、认知申报。

但是,在提交『不受理申请』后,又提交依据外国法律已经成立的、或法院已判决生效的材料暨『报告性申报』,同样可以受理。

 

申请人

『不受理申请』须本人办理(申请人未满15周岁时,由法定代理人办理)

※『不受理申请』材料须本人填写。

申请材料提交部门

驻外使领馆或日本国内的市、区、町、村役所。

(注) 外国籍人士的申请
   外国籍人士作为日本人的对方也可提交『不受理申请』,但只能到日本国内的市、区、町、村役所的办事窗口办理,不能在驻外使领馆办理(驻外使领馆只受理日本人的申请)。因疾病等不得已等原因不能出面时,也可通过提交记载有①申请事由②申请日期③申请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及户籍事项的公证书等能够证明申请人信息的书面材料进行申请(户籍法实施细则第53条之4第4项)。详情请咨询市、区、町、村役所的相关部门。
申请方法

须本人到驻外使领馆或日本国内的市、区、町、村役所办理(申请人未满15周岁时,由法定代理人办理)。不能邮寄及代办。

因疾病等不得已等原因不能出面时,请咨询驻外使领馆或日本国内的市、区、町、村役所。

申请所需材料
不受理申请书 2份(驻外使领馆领事窗口备有)
 ② 可确认本人的材料(护照等)
申请人未满15周岁时,提交可以证明法定代理人身份的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不受理申请』的期限

只要申请人未到窗口撤销不受理申请,『不受理申请』的有效期限为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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