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公民,要获得赴日旅游签证时,必须通过各驻华使领馆指定的,具有旅游签证代办资格的旅行社提交申请。现在,在我馆管辖区域(辽宁省<大连除外>、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若有旅行社有意获取旅游签证代办资格,我馆将通过书面材料审核及面试审查的方式,决定是否给予其代办资格。
有此意向的旅行社请于2019年1月31日前,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另外,取得我馆指定代办资格之后,恳请各旅行社务必遵守我馆指示并按规定提交签证申请。
(报名地址)
请将书面材料邮寄或直接提交至我馆。
我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0号 日本国驻沈阳总领事馆
邮政编码:110003
受理时间: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月31日
(咨询电话)
024-2322-7490
(提交材料)
1. 国家旅游局发放的旅行社业务营业许可证复印件(*该许可证必须标明“出境旅游业务”字样)
2. 工商局发放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3. 企划书(内容参考下列记载要领相关资料,日本语、中国语各提交一份)
1 企划书中需记载的具体内容
(1) 公司概要
必须写明公司名称,法人代表姓名,总公司所在地(并附照片),全国各地分店数量以及我馆管辖领区内的分店数量,还需写上针对出境旅游业务的具体举措(包括日本以外的国家)·业绩等公司的基本信息以及关于赴日旅游·签证负责部门人员部署情况·工作经验年限,近期的业绩以及今后收客的预期以及依据等。
(2) 签订合同的日方指定旅行社
必须完整填写日方旅行社名称(必须为全称)以及附有与此签订合同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另外,还需写明关于和此日方指定旅行社的合作的内容以及概要。
(3) 日本国内酒店以及机票的安排方法
旅游签证(除了5年多次)都必须由指定旅行社代为管理行程。由于必须由旅行社代理安排机票和酒店,因此必须写明日本国内的酒店以及机票具体怎样安排。如用网络预订,必须明确记载此网站的名称以及网址。
(4) 过去3年承接业务的实际业绩
必须写明至今为止施行过的赴日旅游实际业绩(如是通过我馆指定的其他旅行社向我馆提交签证申请的情况,请明确写明该旅行社名称)。如有其他旅游业务以外的赴日相关事业的实际业绩,也请具体标注。
(5) 旅游产品等的销售·宣传方法
必须写明销售店铺(请附办公室·销售窗口的示意图及照片),网站上等销售·宣传本社旅游产品的具体方法。另外,请必须标注准备从申请人处收取的签证手续费的金额(不包括旅游产品的费用)。作为参考资料也请提交宣传时使用的旅游产品手册以及销售网址上的主要截图(网站的截图)。
(6) 日程管理措施等
旅游签证(除了5年多次)都必须由指定旅行社代为管理行程,因此必须写明对从出国到回国对申请人的具体日程管理。以及在国庆节以及春节等期间,对签证申请的骤增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7) 关于伪造材料的审查措施
有关户口簿等可确认居住地等的资料,经济能力确认材料(银行明细,退休金证明,房产证明,股票分红证明书等)。请具体写明用何种方法进行审查。另外,还请附上业务负责职员名单。
(8) 紧急情况发生时的应对措施
必须写明公司内部在失踪情况的发生以及申请人突发重病·事故等后的应对措施。另外,请一并说明如发生失踪事件后与我馆的联络措施等。
(9) 根据实施要点的内容以及根据实施要点的个人信息的管理措施
旅行社要在一定期限内对签证申请相关的材料进行保管,妥当的管理,并要以防止第三方接触的可靠的方式进行废弃处理,请必须写明为防止信息外泄的管理措施。还请写清从个人信息管理到销毁的具体方法。(关于我馆规定的具体保管期限,在研修会上说明。)
(10) 有合作关系的指定旅行社
必须写明在赴日旅游业务上与我馆指定旅行社有合作关系的指定旅行社编号与具体全称(不可使用略称)。另外,也必须具体写明与其合作的内容概要。
(11) 对审查制度的改进内容等(※只限于过去被取消资质的旅行社)
关于过去被取消指定资质的旅行社,必须写明对曾经发生不正当·失踪事件情况的原因,对于审查体系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改革情况,今后如何防止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的具体对策。另外,请将当时指定取消的通知书复印件一并提交。
2 其他
(1) 企划书必须使用A4尺寸且日语·中文版各一份。请附上负责人的名片(写明E-mail)。
(2) 企划书中使用的照片,图表等,对旅行社当前的实际情况必须能清楚明白的体现。另外,关于提出的内容必须由该旅行社独立完成(不认可抄袭·模仿其他旅行社记载内容的企划书。)。
(3) 关于制作企划书时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旅行社自行负担,提交的所有材料无论合格与否都将不予退还,敬请谅解。
(4) 申请的材料必须邮寄或直接提交给我馆签证窗口。
(5) 请注意我馆将对应恰当的问询,关于影响到审查的有关企划书具体内容的咨询,原则上不予回应,敬请谅解。